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再2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对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辽128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282民再2号判决书中判决第一项“一、变更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艾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伟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补正为“(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 判 长  佟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