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再3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对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辽128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282民再3号判决书中第6页第14行“200万元”,补正为“170万元”;
第7页判决第一项“被告艾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伟民公司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补正为“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伟民公司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第8页判决第二项“(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4号”,补正为“(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3号”。
审 判 长 佟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