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监1号
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哈大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审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才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