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监1号 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哈大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审原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才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