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82民初3003号
原告:***,男,满族,1971年4月5日生,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铁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柴河街南段77A号1-1之5、1-1之6、3-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明诉讼费是由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退费归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490.00元,减半收取1745.00,由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部分1745.00元归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史书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