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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开原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82民初1043号 原告:***,女,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开原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法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开原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