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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辽1282执6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开原某有限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28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标的:75483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案件款,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已缴纳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28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28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