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34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仕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申请人***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138号润旭商贸中心1号楼1-2-1904室(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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