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石家庄中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585号
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中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凯嘉大厦7B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石家庄中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