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临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南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方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漳县南东坊镇中心村,住所地:临漳县南东坊镇南东坊村。
负责人:王付山。
第三人:关超国,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原告***、***与被告临漳县第二建筑公司、临漳县南东坊镇中心村、关国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送预交案件受理费信息通知后,其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书面再次告知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