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第二建筑公司

张某等人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7)冀042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范某1,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范某2,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张某、范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范某1。
被执行人:孙某,男,47岁,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被执行人临漳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12572元,实际到位标的12572元,2017年3月23日执行完毕,结案方式为自动履行,结案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