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39号大明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黄壁庄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在工商局注册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39号大明集团大厦,但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在石家庄市××区。综上所述,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8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涉《金明园外线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显示工程地点位于在石家庄市××区,故原审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禄永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