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11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某辉(系***丈夫),男,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西路**万象天成商务广场****。
负责人:王书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翔,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世纪方舟B-604/div>
法定代表人:江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翔、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上诉人***负担1102.5元,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74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