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3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2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贵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彬,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604。

法定代表人:江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1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如果是真实的,被申请人在起诉及发律师函时就应当知道应按照3335440.47元为基数主张工程价款,而被申请人诉请却是以《供电外线施工合同》中工程总造价为依据。被申请人在开庭前一天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刻意隐瞒该审核报告。后申请人向***市游泳业余体育学校调取了《天元公馆外线用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全部内容,发现该报告中《工程概(预)算书》、《建设工程结算书》都为空白页,没有申请人盖章和审核单位、造价工程师的盖章、签字。经天元公司核查并未收到该报告,也没有委托审定结算的手续,未查到公司加盖印章的记录。该报告并非真实,是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加盖的申请人公章。被申请人伪造工程审核报告,涉嫌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虚假诉讼诈骗申请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是对天元公馆外线用电工程的结算,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市游泳业余体育学校等合同三方当事人以及审核单位盖章确认。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在一审中即已提交,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虽否认其真实性,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与申请人同为甲方的***市游泳业余体育学校已经按照该结算表载明数额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了工程款。据此,原审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认定申请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伪造工程审核报告,涉嫌虚假诉讼的理由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振辉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堵中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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