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9638号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沧辛过境路机械配件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984027966。
法定代表人:王力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琳,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兴联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38711378Y。
法定代表人:樊兆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兴联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