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7705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上诉人福建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闽01民终7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1民终77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3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决定执行。”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5元,由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福建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