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68号之一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舜之,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A7DM69E,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京石高速路西正无路北吴家庄社区西南角。
负责人:杨振勇。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24498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