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与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68号之二
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舜之,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A7DM69E,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京石高速路西正无路北吴家庄社区西南角。
负责人:杨振勇。
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24498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万元。现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