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2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秀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以下简称思凯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涵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继国
书 记 员 侯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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