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860号
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峰,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告:李某,男,1959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刘建兵、李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强
人民陪审员 徐秀欣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