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860号

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峰,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告:李某,男,1959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刘建兵、李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强

人民陪审员  徐秀欣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