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于2012年9月15日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与***系兄弟关系,系***的合法继承人。***生前为原告永吉通信员工,职务为巡线员。******
原审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原告未与**农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提交的***上岗证、工作日志本、区域段落分工表、周作业计划表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弟弟***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之弟***与原告河北永吉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河北永吉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弟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岗证、工作日志本、区域段落分工表、周作业计划表等证据认定***弟弟***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能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而不能确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仲裁及原审时被上诉人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生前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各个证据相互衔接、相互佐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应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多项证据证实***与上诉人永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上诉人永吉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能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而不能确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永吉公司不能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永吉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来******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