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设就业建筑工程处

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建设就业建筑工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立初字第5号
原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市建设就业建筑工程处。
原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市建设就业建筑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现因原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通化市建设就业建筑工程处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诉讼费100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