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石横特钢项目部、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石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石横特钢项目部
责任人:**强,项目部经理
被告: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6号三期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尹正虎,董事长
被告: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石横特钢项目部、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负担。
审判员刁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