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998号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店,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工业园A区景和地块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5QL75H4K。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B-1-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019500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店与被告***、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又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其已与被告***、通泰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通泰公司已按期主动履行了和解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47元,减半收取546.23元(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店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