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591号
申请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汇山乡山脚村万妥组碑角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6905597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B-1-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019500X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77号铜锣湾1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K9TAJ1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7046.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239017695××××)为该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为127046.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通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以127046.45元为限。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款项、微信支付账户款项期限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案件保全费1155元,由申请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