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37号
申请保全人: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南园路8号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DJ269XL。
法定代表人:毕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01628656。
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保全人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