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37号之一
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南园路8号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DJ269XL。
法定代表人:毕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市井陉神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01628656。
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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