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37号之一

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南园路8号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DJ269XL。

法定代表人:毕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市井陉神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01628656。

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市新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河北晟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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