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世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旗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世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旗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主动给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来院依法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且不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