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红诉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复民初字第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诉被告河北正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