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剧保存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恢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剧保存,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海公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剧保存、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30000元,缴纳执行费23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9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未查找到财产。
二、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三、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剧保存、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健康
执行员  王亚飞
执行员  齐文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