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23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郝会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剧保存,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彦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