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剧保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8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剧保存,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公寓2004号。
***申请剧保存、石家庄市新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齐文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