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81号
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院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373795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2192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丽菲,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大街148号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
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