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7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静,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裕隆新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冯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