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赵陵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2161208-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长安电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与被告长安电信公司签订光缆线路工程施工协议,后被告***把承德县大营子至***基站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42600.00元,同时核对原告施工工程量为架设48.955公里,每公里5500.00元;迁改6.757公里,每公里6000.00元;拆除6.757公里,每公里按迁改的60%结算。原告从被告长安电信公司借支7500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0819.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安电信公司签订光缆线路工程施工协议,却向被告***请求给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