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财保110号
申请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张北县荣华家园7号楼4**101底商。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昌盛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00)的存款190196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9019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00)的存款19019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1元,由申请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