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于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