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0856号

原告: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30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夏飞

被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68号联邦东方明珠3-2-2309。

法定代表人:毕满红

原告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柏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