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49号
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68号联邦东方明珠3号楼2单元2309室。
法定代表人:毕满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桂山、张静,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