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49号

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68号联邦东方明珠3号楼2单元2309室。

法定代表人:毕满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桂山、张静,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