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王起中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677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商务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电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至2018年,被告***挂靠福鑫电信公司资质,在内蒙古乌海段电信线路工程中施工。施工期间,***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2019年7月20日,***为***出具工程款结算单,载明“***应得工程款共计74996.65元,项目负责人:***。2019年7月20日”。原告认为,二被告系挂靠关系,应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虽以劳务合同为本案案由,但经本院询问和查明,***与***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非法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同意将本案案由由劳务合同纠纷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许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武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