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1215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商务广场E座。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改,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福鑫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65486元及其利息30558.41元,以及判令被告按每天17.46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通信设备安装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被告承包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多个市县的通信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便将弥勒市区的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价格表》各一份,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红河州电信在弥勒市的杆路、有线及无线通信、传输及设备安装通信管道等工程,并对承包方式、支付方式、范围、权利义务、验收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进行项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指派其员工***(**)作为公司代理人、全权负责涉案项目的事务处理,原告部分施工内容及物料退缴情况还专门经中国电信公司弥勒分公司确认。2018年下半年,原告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9年1月19日原被告共同结算确认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施工费用239120元,并由被告签署《付款证明》交予原告。2019年1月20日,原被告共同结算原告最终施工工作量,并签署《弥勒市**工程队明细表确认表》。2019年1月15元,原被告就涉案项目施工费用由施工费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价款总计614804元,加上临时增加项目金额39573元,扣减保险费、维护费、房租40470元,前期已付款2312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4786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21年4月9日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付209300元,余款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系被告及云南安道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承包方为云南安道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系其与***,即**签订,其系实际施工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即是***本人、涉案工程系**向被告承包施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