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2668号
原告:***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漠松,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丕廉,该公司职员。
原告***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溯
人民陪审员 魏淑贞
人民陪审员 靳秀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