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552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石家庄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建安路10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24115901。
法定代表人:李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石家庄宏远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20元,被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叶有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