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1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建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再审申请人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2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