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斯蒂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水木青城16-3-40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