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斯蒂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镇十里铺水木青城16-3-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市元氏县。 上诉人***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认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只是替案外人苹乐公司代发工资,并提交了与本案***一块工作的人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已申请追加苹乐公司为当事人的相关证据,二审庭审中***也同意案外人苹乐公司到庭说明情况。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发回重审后,根据劳动仲裁案的审理情况及结果,可追加苹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依法妥处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