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926号
原告石家庄市斯蒂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斯蒂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40000元,原告已向我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