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解淑芬,公司经理。
第三人: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东回舍镇东回舍村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被告已给付其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梦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