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解淑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正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市源生园环保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购销合同》与《技术协议》约定管辖事项冲突,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不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而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故不应当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销合同》与《技术协议》中约定不同的管辖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购销合同》签订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