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围民初字第4490号
原告于**
被告河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河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