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泽亨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5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易县。

原审被告:易县易地扶贫搬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易县朝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金良,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石家庄泽亨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向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康增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县易地扶贫搬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泽亨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工程款纠纷,被上诉人向易县法院提起诉讼,易县法院受理后,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依法由上诉人所在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易县法院移交。易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其有管辖权,遂作出了(2020)冀0633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申请。上诉人认为,易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宜管辖本案,理由如下:上诉人与

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易县法院在本案的取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上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是在确定了开庭时间后被追加为被告的,上诉人收到被追加通知书时距离本案开庭只有7天时间了,易县法院给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只有5天,为此上诉人请求易县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并提出本案需要对账的证据很多,上诉人5天时间根本不够,但是易县法院置之不理。开庭时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才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不是在举证期限提交。对此上诉人也提出了异议,易县法院仍然置之不理,对无故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任何质询。综上,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管辖来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易县法院审理本案的态度程序上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其能否作出公平公正判决是被合理怀疑的,其不宜再审理此案。请求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1.判令三被告给付我工程款24704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的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劳务分包项目及范围: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独乐乡南独乐村、康家庄村、狼牙山镇岩谷岭村、上隘刹村、七峪乡武家庄村、裴山镇南太和庄村、西白涧村、高村镇南胡解村、东北奇村,以上九个村的工程已于2019年8月31日竣工。2020年5月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经评估工程款共计3950405元,被告已给付工程款148万元,还欠我工程款2470405元未给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及被上诉人与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部签订的《易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合同》的内容,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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